老师在女同事屋内装摄像头否认偷窥。管某和谭某曾是同一学校的老师。某天早上,谭某看到管某的房屋钥匙后,将钥匙拿走并擅自进入管某的住房内安装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当天下午,管某回到住处不久就发现了这个摄像头,并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对谭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事后,管某因心理受到一定影响而向学校辞职并返回原籍。由于此事导致她长时间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管某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管某房内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暗藏摄像头,显然是为了偷窥他人隐私。尽管谭某手写了道歉信,但他在信中及庭审时均否认有偷窥隐私的意图,称只是为了测试摄像头,这表明他缺乏诚恳悔过的态度,且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判定谭某需重新赔礼道歉,并支持管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