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部门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检在其官微发布专家解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表示,该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的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地下调到十二周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响及处于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应较成年人轻,并且不适用死刑。本案对三名被告人的惩处也充分体现了这些规定和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应当依法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必要的,为查清事实并选择合法和符合正义标准的处理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不能适用死刑。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和应当承担的罪责可能存在差异,不能等量齐观。第三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闭场所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符合罚当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